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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备案时针对资产偏债属性的几类禁区(二)

发布日期:2021-12-03 10:31:45 285 次浏览

上篇文章谈及了股与债利用金融工具兜底转化的问题。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金融工具(包括类金融工具)嵌套的模式,同样也是PE针对资产偏债属性备案及发行的禁区。

 

由于股债模式不予备案,为了规避监管规则,把资产权利转让及应收账款业务纳入基金结构中,比如基金结构中间加了一个保理、金租(也包含回租)、典当公司(或质押)等环节,通过转让资产权利或收益权实现融资方向私募基金变相支付所谓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但究其本质仍然是底层资产的借贷性质。后中基协出台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底层标的不得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文件涉及的金融及类金融工具非常全面(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属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在实务中金租及典当行的收益权转让纳入到被禁止的范围(当时有心观察的朋友们可能会发现大街上很多典当行歇业了)。

 

最后还有一种有趣的模式,特定资产的收益权。曾经在实务中(可能属于银行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靡一时的“三方委贷”(本人未见成功案例,经实操发现很多是不实的),也被混搭套用在基金收益范畴。委贷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后,有部分私募基金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设计要旨在于私募基金的母公司具有很强的实力,使用母公司的自有资金委托银行给融资方发放委托/信托贷款,随后,将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私募基金,之后会将定向资产收益权转让结合股权回购来操作,即约定到期对投资人进行股权回购,究其本质依然是借贷性质混搭担保性质(依然是本息结合的释放机制),不符合备案须知规定,禁止产品备案。同时实务上此类操作比较复杂,即使调整交易结构及退出机制,备案成功概率也会很低。

 

所以,PE股权投资基金的产生本身是基于股权的特性而设定,超出或混淆了股权的特性即是闯入了禁区,费时费力,易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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