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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器时代”的“双赢”生意其实无效

发布日期:2021-12-01 10:54:28 282 次浏览

做生意讲究“双赢”,但是不是任何双赢的生意都合法!针对中国的应试教育,部分聪明的国人进化出一种能力叫做“会考试”,在“纸器时代”的今天可谓是某类生意的核心生产工具,一本万利!比如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社会上一些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通过邀请持证建造师“挂证”取得或保持企业资质等级,衍生出一批以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盈利的“挂证族”,导致建筑市场非法“挂证”行为频频出现,“挂证族”赚了钞票,企业保了资质,绝对是“双赢”。

 

聪明人甲通过中介联系某建筑公司,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挂在该建筑公司,约定只“挂证”不工作,该建筑公司当年支付甲3万元。之后,建筑公司又陆续支付甲后三年的“挂证”费用9万元。后双方协商终止“挂证”行为,约定甲一次性退还该建筑公司6万元,逾期不退就需要退还7万元。之后甲退还3万元,剩余钱款一直未付。遂建筑公司起诉,要求甲退还相关费用。

 

法院开庭审理中,甲辩称,双方自“挂证”起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继续给建筑公司使用达成一致,建筑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之后,建筑公司谎称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不再需要“挂证”。按照常理,非甲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甲有权拒绝退还费用(好像还挺懂法的样子)。但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愿意退还部分费用给建筑公司。后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二级建造师证书很难挂出,建筑公司同意帮甲找挂靠单位,注册所得费用全部给建筑公司,但该建筑公司未能找到“挂证”单位。后甲通过中介找到“挂证”企业,并将所得费用支付给建筑公司。甲要求建筑公司返还证书注册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该建筑公司、甲为各自利益需要,协商约定甲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挂证”在该建筑公司处,但不在该建筑公司上班,并支付费用给甲,等于只是将二级建造师证书出借给该建筑公司。该“挂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建筑公司、甲之间的“挂证”行为无效。

 

后该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庭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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