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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竞业禁止保密&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21-11-19 10:04:32 258 次浏览

甲与乙公司办理了离职,同时签订了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乙公司认为,甲向丙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泄露了乙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法院调查,某区人民法院已进入丙公司及其法代丁(乙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乙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认定丙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审理法院均认为,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丙公司及丁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甲,且无法认定甲侵犯乙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丙公司及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与甲无关,故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此项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甲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甲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甲与乙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事实认定,直接认定甲与丙公司无关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根据各方证据,可以认定甲是丙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保密期内以隐匿及代持的方式组建了与乙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丙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原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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