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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产品一条龙获利  根据“择一重罪处罚”获刑锒铛入狱

发布日期:2021-11-18 09:59:30 331 次浏览

种子是农业产业的核心资源,保护种子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是维护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假冒他人种子注册商标的犯罪,是种业领域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维护行业秩序。

 

被告人甲雇佣乙(另案处理)在某县非法从事种子种植、繁育、销售等一些列经营活动。甲从优质产地购买大豆种子,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乙等人用甲所购不同品牌的大豆种子包装袋分装后,分别销往各地,获利数额巨大。后公安机关查处甲的制假窝点时,当场查获假冒某名牌种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大豆种子若干,总价值共计数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还涉及罪数认定问题。对于被告人既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又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故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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