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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需适用 缺少证据勿请求

发布日期:2021-11-11 13:31:01 319 次浏览

 

很多人认为不当得利大多数情况下会成为维权的“兜底条款”,但是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适用。下面来看一下某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丙通过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要求被告甲返还工程保证金,法院以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经过是案外公司(发包人)与被告甲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甲由此获得案涉工程的施工项目。被告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乙同意支付甲前期投入的各项开支费用。甲承接该工程后,涉及该工程的管理费、工程履约保证金、等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承担并支付,甲不承担任何开支费用。

 

之后,甲邀请案外人丙和乙共同承包该工程,且丙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转给被告甲一笔费用。工程已完工后,各方对于工程保证金发生争执。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甲不当得利,并向其返还之前给付的保证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如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甲收取原告丙支付的保证金,是否有合法根据。从本案查证的事实,被告甲收取的原告支付的保证金,是共同合伙承包被告甲所承接的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因此,丙无法证明甲取得该工程保证金无法律上的依据,且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故双方之不当得利关系不能成立。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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