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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未履约 居间是否可收费

发布日期:2021-11-11 10:43:15 294 次浏览

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行为在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诸如:甩单、飞单、跳单等行业黑话表述的现象,多指居间人被踢出局等问题。那么如果提供了服务,交易双方把居间人“踢出局”,是否还能取得合法报酬呢?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

 

某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向买方甲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甲却以有事急用钱,无钱买房为由终止了交易,并且拒不支付中介费用。为此中介将甲诉至法院。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判决被告买方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

 

案件回顾:甲想于某市购买一处商品房,委托了中介公司帮忙寻找房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按其需求,推介了合适的房源,并带其实地看房,后双方确定购买目标房产。卖方在中介公司作为见证方的基础上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支付合同成交价的1%作为中介公司达成本协议的报酬。同时约定双方或者单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产权不能过户,或者买卖未能成交则由违约方承担责任,中介公司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并且约定了中介报酬的违约金。

 

法庭上,甲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支付中介报酬,也不存在违约。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见证方,律师费、诉讼费是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不包括见证方,故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因购房需求委托了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甲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看房。之后,在此甲认可的前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约定了各方的权义,符合法律法规,故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虽未能实际履行,但中介公司已向甲提供了涉案房源,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中介报酬。由于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律师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法条对行话中的“跳单”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同时也为类第三产业劳动成果的经济转化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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