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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发布日期:2023-03-06 10:03:34 350 次浏览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想要收养的,往往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你知道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依照条文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下的收养程序:

  (一)依法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

  此项协议订立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必须不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办理收养公证。依照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的收养协议订立后,”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向民政部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二、关于收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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