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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3-03-31 14:40:48 238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我国的离婚率是越来越高了,往往有很多的夫妻离婚,那么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

  (一)不忠实行为。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二)重婚。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

  (四)家庭暴力。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五)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六)不良恶习。比如,酗酒、吸毒、赌博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

  二、过错方起诉离婚能分财产吗

  过错方是可以分到财产的,除非过错方自愿把财产都给无过错方。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不存在过错方分不到财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什么

  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标准一般是夫妻平等均分,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属于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才能分割。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对过错方少分。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两人的生活都是需要两个相互维持。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过错方应符合以下“过错”的表现形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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