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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人身保护令是如何行使的

发布日期:2023-03-13 20:45:25 273 次浏览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具体内容和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人身保护令是如何行使的

  人身保护令是如何行使的

  1、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假使因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受到伤害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依法追求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假使被申请人所做的侵害行为较为严重的话,则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请刑事自诉。

  2、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

  据反家暴法草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撤回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系申请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请撤回,但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

  (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

  (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

  (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

  (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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