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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不

发布日期:2023-03-13 18:00:17 285 次浏览

  可以依法撤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附义务。受赠人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不

  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不

  1、可以依法撤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附义务。受赠人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缓刑的撤销假释的撤销规定

  对于“撤销假释”,根据规定:“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于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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