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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案例分析之婚内侵权是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23-03-13 13:00:29 293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案例分析之婚内侵权是否应赔偿

  核心内容:什么是婚内侵权赔偿?什么情况下要赔偿?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过错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应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下文是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案例,将为您详细分析婚内侵权是否应赔偿。

  【案情】

  2014年正月,吴某去岳母家接妻子王某回家,但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王某便拿起板凳砸向吴某,但最后吴某却将妻子左侧两肋骨打断。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某赔偿妻子王某5。5万元,王某对吴某和行为予以谅解。同年4月,王某诉诸枞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但吴某抗辩称自己就是不想离婚才同意赔偿妻子5。5万元而且当时妻子也原谅了自己,希望妻子能再给自己一次机会。那么,对于婚内侵权是否应当赔偿呢?

  【分歧】

  对婚内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赔偿,且受害人就此获得的赔偿,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这种赔偿不仅仅是一个财产的赔偿,更是一种是非的认定,这既是对施暴者的制裁,也达到了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国传统观念,夫妻之间不分彼此,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丈夫赔钱给妻子,这等于把钱从左口袋拿到右口袋,失去了赔偿的意义。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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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夫妻之间地位平等,纵然夫妻之间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却相互独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方,此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同时《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婚内侵权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并没有把是否存在夫妻关系排除在外。

  此外,《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该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作为兜底条款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最后,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来看,如婚内索赔无法得到保护,将误导民众产生“只要不离婚,打了也白打”的错误理念,放纵婚内侵权违法行为,也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现代观点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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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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