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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采信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有这4个途径!

发布日期:2022-01-04 13:36:41 886 次浏览

一、了解法官怎样审查采信鉴定结论重要吗?

法官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什么根据吗?主要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来确定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定行为能力人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法官、公诉人、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对已经有的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实践中同一被告有多个互相矛盾的“精神鉴定结论”是常见的,所以知道法官怎样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的方法,是刑事律师应具备的能力之一。

 

二、刑事法官“审查采信鉴定结论”的4个途径!

 

1、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1)审查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的法定资格。没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鉴定人要具有法定的任职标准和鉴定资格。鉴定人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主治医师,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有卫生局颁发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然后才能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

 

2、对鉴定过程审查其科学性和合法性。

(1)送检材料在审查时是否合法及充分。

必须经过合法程序收集和提取调查资料。对于调查资料的取得和收集,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影响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因素,应该由司法人员重点审查。

(2)鉴定的主要内容及调查资料,不能与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相互矛盾。

对于初次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不仅要审查程序,还要审查涉及该结论的实体问题。

 

3、审查是否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人在违反有关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司法鉴定,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鉴定结果属于无效。

(1)鉴定人违反回避制度的。

(2)鉴定人员的人数没有达到法定明确的数目,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3)书面格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鉴定结论,是不予以采纳的。应当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形式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在鉴定人签字之后,并且加盖“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的公章”后生效。

 

4、审查委托机关是否依法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鉴定结果是否经由法庭质证。

委托机关应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害人有关鉴定结果。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必须将证据在法庭出示、辨认、质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使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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