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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针对金融属性的产品交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典案例

针对金融属性的产品交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21-12-24 10:35:12 321 次浏览

伴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金融产品也融入了百姓的生活。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备受关注,主要源于有财力、偏感性、想盈利等因素,最重要的是金融知识的掌握及对于产品的理解并无纵深,所以容易被“引导”。

60多岁的甲在某银行处申购了某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其签订的申请书载明:“……该产品非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能产生XXX风险,无法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该银行测评甲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但该产品的风险级别高于甲的风险承受能力。甲签署了电子风险揭示书,后收取分红收益。之后,甲申请赎回时份额价值缩水,甲不认同。遂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利息及赔偿金。

 

经管辖权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为银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银行对甲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甲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甲有过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效力;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该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甲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甲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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