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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炒家”为牟暴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获刑

发布日期:2021-12-24 10:33:12 341 次浏览

由于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组事宜,其股票停牌,同年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乙(当时任职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系甲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期间,乙多次联络、接触丙(当时任职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参与甲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成交金额巨大。后乙将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全部抛售,非法获利上亿元。在前述甲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乙还将该信息泄露给其他朋友,不料朋友买卖交割时机不当,在股票停牌之前卖出,造成亏损。如此类情形同样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后因交易获利异常案发,经管辖权法院审理,被告乙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同时乙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本案中,被告人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联系、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丙,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并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内幕交易,遂法院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乙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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