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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飞来横祸”致伤获赔  竣工未验收担责任

“飞来横祸”致伤获赔  竣工未验收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1-12-09 14:19:26 263 次浏览

甲途经某风景区特色风情街,被当地政府主持的风貌改造工程中的乙家的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遂甲将工程公司、当地人民政府等多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

 

经法院调查,工程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街道环境综合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合同内容为拟对街道建筑物屋顶进行统一风貌改造,其中包括乙自建房屋顶风貌。合同签订后,由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后该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后甲途经风情街被乙家的屋顶外观改造物掉落砸伤。事故发生后,甲即被送往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期间工程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用。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甲属于八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及预计后续治疗费用已经核算完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虽然工程公司承接该项目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但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为该涉案工程应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交付使用时间,但实际上属于提前交付使用。甲被涉案工程屋顶外观改造物坠落砸伤时,涉案工程尚未验收,管理人系工程公司,伤人事故与其承包的项目施工质量及管理有直接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施工时采取了安全防护网、施工安全帽、警戒线等安全设施,故工程公司对甲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另查明,发包人、监理人、工程设计人及房屋所有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遂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判决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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