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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

发布日期:2023-03-12 11:05:13 442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

律师解答

  因公牺牲的抚恤金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予以发放。相关当事人领取抚恤金时一般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材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因公牺牲当事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当事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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