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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这2个条件才是刑事案件的“自首”

发布日期:2021-11-29 14:23:27 319 次浏览

文章导读:自首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是“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密不可分且相辅相成的,如果想要“自首”成立,需要同时具备这2个条件。

 

一、“自首情节”是什么?

 

罪犯在犯罪之后,向公安、司法等机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自动投案行为属于自首。那些正在服刑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如实供述了相关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有关本人的其他罪行”,可以按照自首,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比较轻微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事处罚。

二、这4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通常是指没有被发现,或者虽然被发觉却没被司法机关查处,没有被群众扭送到有关部门。是罪犯积极主动的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调查与裁判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投案的时间。

自动投案的时间应该是在罪犯没有归案之前。可以在发现犯罪事实以前,也可以在发现犯罪事实以后。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几种情况都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1)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其罪行,仅仅因形迹可疑,经过有关单位或人员盘问之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2)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其罪行,在逃跑、被通缉、被追捕的过程中,罪犯主动投案,经过调查证实已经准备投案自首的。

(3)发生前面这种情形时,罪犯正在投案自首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的。

2、投案意志。

自动投案具有人的自由意志,是犯罪后具有“自动性”的行为。虽然自动投案的动机有所不同,但是不影响成立“自动投案”。

3、投案对象。

投案的人必须是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如实交代,而不是揭发其他人的罪行。可以向这些机关投案: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派出单位,例如派出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4、投案内容。

罪犯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在自动投案之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有所逃避,才能成立自首。

 

三、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仅是供述自己的次要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就不能视为自首。

2、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由自己实施,并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3、必须是积极、主动、自愿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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