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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同居后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3-03-09 16:15:40 253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同居后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

  分手费,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听说这个词。很多人在分手后都会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那么如果两个人同居了,然后再签订一份分手费协议,这个协议是不是有效的呢?下面就让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同居后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同居后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

  分手费协议是否合法,应从两方面来把握:

  1、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

  2、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同时,满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签订分手费协议,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只要遵守合同法上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该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约定分手费要注意什么

  1、分手费可以附义务。

  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

  2、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

  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三、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一)意思表示真实;

  (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同居后的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如果分手费协议中所签订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个协议一般来说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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