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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3-03-09 16:01:41 131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根据优先程度会有一定差异,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对实物的鉴定结论的效力往往是优先的。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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