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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诉讼主体

发布日期:2023-03-09 14:16:32 285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诉讼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婚姻都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存在一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那么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诉讼主体?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诉讼主体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三、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的诉讼主体的相关知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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