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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发布日期:2023-03-09 12:15:26 308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还续存的那段时间一般会存有一些财产的,当他们感情破裂离婚时,他们就要根据婚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去分割他们在这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介绍具体内容吧。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

  2、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4、 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等。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1、 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的分割;

  2、 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比如一辆车、一幅画等。

  3、 价格补偿。对于不能用实物分割的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该共同财产的,该方可以将共有物作价,并将作价的一半付给另外一方作为补偿,从而使得其获得该财产的方法为价格补偿。比如,家里唯一的座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以上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男女双方的婚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准,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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