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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逃税应积极配合处理免于刑责

发布日期:2021-11-19 09:45:15 322 次浏览

税收具有“三性”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很多经营主体在实务中或者知识盲区、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很有可能会涉及逃税问题,其后果很有可能涉刑。

 

甲是某市危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经公司改制又成立了某市化学制剂有限公司,依然担任法代,后该公司经多次更名,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公司存续期间逃避缴纳税款仅为应纳税款的三分之一。后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开始调查,取证后在未通知补缴、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及其法代甲均构成逃税罪。甲因为该公司在侦查期间补缴了税款,并于一审重审及宣判后全额缴纳了判处的罚金,对判决不服,逐级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

 

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该公司及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经行政处置程序而直接追究该公司及甲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甲应当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该公司及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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