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一起关于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一起关于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1-11-17 10:25:46 327 次浏览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认为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甲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精密仪器,并巨额盈利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当地经侦系统对此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经取证等程序报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乙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乙公司涉嫌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案本着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既避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以涉嫌犯罪为由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也避免了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导致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混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