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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海南单独二胎新政策2014

发布日期:2023-03-08 10:02:26 351 次浏览

  核心内容:2014年海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有哪些规定要求?根据新修订的海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单独夫妻生育单独二胎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2014年海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的内容。

  2014年海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一、海南单独二孩属于合法生育的时间点:

  海南“单独两孩”6月1日实施后,6月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两孩”均属合法生育。

  关于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单独”夫妇,在申请时,要考虑到孩子今后的落户选择问题,如孩子户口要在海南落户,则需要在海南申请。

  二、生育单独二胎的时间间隔:

  符合海南省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三、生育二胎的审批程序:

  1、依照海南省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

  3、再生育申请需经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

  4、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5、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四、城镇居民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形: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page]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生育单独二孩,独生子女待遇的处理:

  海南省计生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条件再生育二胎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并从审批那天起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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