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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充当“军师”出谋划策  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21-11-17 10:10:25 314 次浏览

被告人甲律师是某事务所律师,为某公司顾问期间与多人通谋,多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多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

 

甲律师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行业政策限制,实现违规经营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后被公安机关在甲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将其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甲自愿退缴违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即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甲律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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