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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建博物馆审批手续

发布日期:2023-03-07 13:00:38 349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建博物馆审批手续

  律师解答

建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等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

  法律依据

《博物馆条例》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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