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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实务——交易习惯VS从属原则 花落谁家看实务

发布日期:2021-11-15 10:08:54 347 次浏览

有这么一种合同关系——主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我们在签署合同时大多数习惯依据合同的从属原则,先签署主合同,之后再签署从合同,可在实务中并非全部如此。

 

某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之前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保函约定被告某公司自愿为被告甲与原告签订的前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函》签订时,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系该公司持股比例99%的股东,其在担保函上签章。之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甲签订了《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及周期,用途为向某公司购买奔驰车一辆。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放款后,被告甲将其所购车辆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甲也未能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因催收不成,原告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担保人某公司提出了本案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原则,涉案担保无效的答辩理由,同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经法院查证被告某公司为在其公司购车的客户的《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了一系列类似的连带保证担保,其中有多份被告某贸易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函时间早于主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法院根据某公司自身交易习惯,认定担保属实,依法判令:被告甲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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