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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哪些

发布日期:2023-03-07 10:00:25 298 次浏览

  结婚十年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关于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的依据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哪些

一、结婚十年后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哪些

  1、结婚十年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法院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3、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入、经营收入、生产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入。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相关法律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2)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1)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3)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隔问题,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比较难以认定的情况,主要的原因在于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男女双方的切身利益,双方都可以据理力争,无法心平气和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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