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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23-03-06 16:04:12 264 次浏览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的,必须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也要登记,如果父母子女之间是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的,那么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阅读完以下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1、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2、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3、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三、关于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上面的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养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知识。综上,养父母子女之间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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