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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子女与养子女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23-03-04 14:01:18 266 次浏览

  继子女与养子女权利义务有什么区别?继子女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的区别主要是在继承权、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接下来,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继子女与养子女权利义务的区别。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承法》第10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那么继子女与养子女权利义务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继承权

  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财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一。

  2、养子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养子女不能再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是亲生父母赠予财产的除外。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

  继子女的形成是婚姻关系。而养子女的形成是收养关系。

  (三)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单一的。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既和继父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又和亲生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重的;如果没有,则只和亲生父母保持单一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建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终止,即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始终是单一的。

  (四)法律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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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解除,则分两种情况而论。

  一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

  二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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