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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近亲结婚无效吗

发布日期:2023-03-04 08:04:56 201 次浏览

  我们都知道,现在是婚姻自由主义,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就可以登记结婚,确定婚姻关系。但是在法律上,也是对结婚的条件做出了限制。那么近亲结婚无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近亲结婚无效吗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的属于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一)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二)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父辈与子辈之间才属于三代以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近亲结婚的法律后果如何

  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近亲结婚婚姻无效判决书范本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

  被告:荣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律师。

  原告田某诉被告荣某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不尽母亲职责,对两个女儿从未抚养,且有第三者插足,为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应当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被告已尽抚养义务,子女现已成年,不再存在抚养责任,被告没有与任何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三)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达数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所欠6万多元债务,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四)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二女儿有病,劳动能力受限,原告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均持异议,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不允许结婚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持异议,原告所欠的债务是不存在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医药费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间接证明是原、被告近亲结婚导致的恶果。

  被告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XX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统结婚,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被告对子女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子女现都已经成人,不再存在抚养问题;

  (二)XX医务室病历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三)XX医院出院记录及相关用药清单一组,证明被告身患重病,为了治病四处借债,导致现在生活极其困难。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中原、被告双方系近亲结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部分有异议;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异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985年农历12月6日,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补领了结婚证书。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取名田某某,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某某。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长达十多年,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共同债务40000元”一节,《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判决书。据此,依照《民法典》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与被告荣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洪某

  近亲结婚婚姻无效。这是为了保障以后出生子女的健康,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患疾病的可能性更大。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近亲结婚无效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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