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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3-02-28 18:00:36 497 次浏览

  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的,约定该车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是否算是共同财产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一、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是否算是共同财产

  1、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的,约定该车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离婚车位纠纷怎么解决

  停车位是建立在停车位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独立于所有权之外,其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单一且具有排他性,而且可以用于出租和转让,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存在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停车位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涉案停车位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对涉案停车位未予处理,则该停车位应在诉讼离婚中依法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宜判处停车位使用权归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中的买受人享有,而给予夫妻另一方财产折价款。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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