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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吗

发布日期:2023-02-28 10:03:36 224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吗

  代位继承起源于罗马,近代各国几乎都沿用这一继承制度,那么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吗?请大家通过下面这个有关代位继承的案例了解!

  在正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起直接行使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第一顺序继承中就产生了空缺,应由先亡子女继承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就可能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案例:

  李某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贷款成立了一家砖厂,经过精心运作,发展成为资产达5000万元的建材有限公司。李某与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于10年前去世,长子李某才在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次子李某福因车祸在13年前死亡,女儿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任主管。

  2009年4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长子李某才继任公司董事长,并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财产。次子死亡时留下一子一女,儿子李某军在公司任职,女儿李某婷在大学攻读硕士。

  李某军和李某婷在爷爷李某死后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继承爷爷的遗产与公司股份,遭二人拒绝,其理由一是公司正在运转,不能当作遗产分割;二是作为孙辈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于是李某军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军、李某婷符合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而公司股份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作为权利份额予以继承,李某军、李某婷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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