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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23-02-27 11:00:54 283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子女代位继承问题

  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其实这得区分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存在抚养关系,并不能一概而论得认为继子女能代位继承或者不能代位继承。

  【案例】

  2004年王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未订立遗嘱。王某有二子一女,长子(2002年死亡)生孙甲(2003年死亡),甲遗有曾孙乙;次子戊(2001年死亡)早年再婚后有一继女丙;女儿(1999年死亡)收养一儿子丁。哪些人有权继承王某遗产?

  【分析】

  乙和丁有权继承王某遗产,这很容易判定。但是,对于丙能否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则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丙无权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理由如下:

  1.《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根据列举性法条的特点,本条并没有关于继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继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

  2.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台湾学者陈*炎先生认为,继父母子女,非直系血亲关系,而为直系姻亲,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其继父母。大陆学者也普遍认为,代位继承应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继子女没有代位继承权,即生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的继子女、继子女的继子女均无代位继承权。

  因此,笔者认为丙无权代位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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