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

发布日期:2023-02-25 18:01:16 200 次浏览

  在遗嘱继承中,大家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下面就和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一起来看看。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

  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确定了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配偶不享有该财产权利,那么被转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被转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进行转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遗嘱转继承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情况”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