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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3-02-23 16:01:08 226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标准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无效的婚姻包括哪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不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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