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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如何终止居住权

发布日期:2023-02-22 08:00:46 296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如何终止居住权

  律师解答

他人不能终止当事人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居住权的,可以撤销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失。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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