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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23-02-21 15:00:06 192 次浏览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关于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

  一、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应该如何解决

  1、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2、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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