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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你知道吗?这3种手段是贪污犯最常用的!

发布日期:2021-10-22 13:27:56 395 次浏览

【案例故事】

 

王某是国有企业的副厂长,他利用职务之便,立项搞项目开发,在落实了两亿元的资金以后,他伙同财务人员,将其中的两千万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这种以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的行为,也涉嫌贪污罪。我们看看常见的贪污手段有哪些,都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种手段、侵吞财物

 

自己有主管、管理、经手的机会和权限,且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在这里的侵吞财物与侵占罪的含义类似,也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占为己有。和盗窃罪有个区别是,这种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之便,将单位所有的财物,以及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了自己所有。

 

【贪污罪】你知道吗?这3种手段是贪污犯最常用的!

 

第二种手段、窃取财物

 

是嫌疑人采用隐秘的办法,把自己有主管、管理、经手的机会和权限的财物非法占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监守自盗”。此处的窃取财物,其窃取的含义与盗窃罪的相关含义类似,但是与抢劫罪有所不同的是,此种行为与盗窃罪行为都是采用和平手段,非法转移财产归自己所有。还有一点要注意,构成此种情形的,要将不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如果将属于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则属于“侵吞”。

 

第三种手段、骗取财物

 

这里的骗取财物是指会计、出纳员等财务人员,实施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行为。此处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罪的骗取含义接近,也就是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得财物。这也要求诈骗的公共财物原本不属于自己占有。贪污罪和诈骗罪还有个显著的区别,也就是贪污罪的成立有个前提,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这种非法行为。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贪污罪】你知道吗?这3种手段是贪污犯最常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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