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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发布日期:2023-02-20 18:00:50 348 次浏览

  遗产管理人担任主体是: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关于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一、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1、遗产管理人担任主体是:首先可以由遗嘱人确定,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继承最新规定有哪些

  1、“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将“组织”确认纳入了受遗赠的范围内。

  2、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侄子女、外甥子女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完善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给予被继承人宽宥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将“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实现。

  同时,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的权利,从而给予继承人改过从新的机会,在得到被继承人宽恕后可以恢复继承权,这有利于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化解,鼓励犯错者积极改正,回归社会正道,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定继承丧失制度的人文关怀。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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