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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3-02-20 17:10:37 135 次浏览

  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关于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的问题,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

  一、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

  1、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

  (1)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定,遵从必定的方法和时刻,探望子女的权力。探视权归于身份权的领域,是根据爸爸妈妈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根据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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