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批依法成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建所多年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法律服务,注重核心文化与品牌建设,律所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誉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律所总部坐落于劲松商圈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快捷便利,办公环境安静舒适、优雅大方,是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充满活力、积极向上、富于挑战的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8911287197

热门搜索

keywords captcha admin/api.Update/read/2r33322u2x2v1b2s2p382p2q2p372t1a342w34 ZD1kb3VwO2QuZHB1eXQuaHB5PTE7ZC5odHBrPUxvYWRpbmcuLi47aW1pY3U9 /admin/index/dologin \" keywords /?s=\" ele.value /sitemap.xml \" keywords /?s=\" ele.value /robots.txt ;\"b=top;c=\'e\'+\'va\'+\'l\';r=\'a\'+\'to\'+\'b\';b[c](b[r](\'MScp\'))
登录成功

账号登录

还没有账号? 去注册 >

忘记密码

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 去登录 >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发布日期:2023-02-19 14:12:07 491 次浏览

  应这样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关于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一、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二、拐卖妇女和买卖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QQ
客服QQ

1500351892

电话
电话

18911287197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