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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贪污做无罪辩护?(一)罪与非罪

发布日期:2021-10-18 09:46:23 504 次浏览

第一、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1、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物的,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几种情形应予立案。

 

(1)贪污5千元以上的。

 

(2)贪污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第二、正确认定贪污罪,需要厘清贪污罪罪与非罪的如下界限。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
应当注意贪污数额和贪污情节这两点。当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虽然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应达4000元以上),但具有占用公益性质的抢险救灾财物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怎样为贪污做无罪辩护?(一)罪与非罪

2、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熟悉或者工作疏忽造成错账、错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错账、错款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贪污行为,更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应在查明原因后,对不明原因的错款作相应处理。

 

第三、贪污罪与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界限

 

工作单位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福利,集体私分数量较小的公款公物,有些单位和部门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现象有很多,这些都属于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不应该按犯罪处理。因此,应注意划清贪污罪与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界限。贪污罪与一般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四、贪污罪与合法收入的界限

 

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判断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对于有争议的行为,不要轻易认定为贪污。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怎样为贪污做无罪辩护?(一)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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