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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同时上山,A本身对B有仇视心理,看到B摘了有毒的果实没有劝阻,导致B死亡。A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2-07-20 17:06:59 453 次浏览

是否追究A的刑事责任要分情形。

 

首先要开上帝视角限定前提:A知道果子是有毒的,只要吃就会毒死人,且司法机关可以查证A确实是知道果子有毒,但B不知道果子有毒。

1、如果B是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缺陷的成年人,A是B的监护人,那么A绝对有保障B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这个时候A看到B拿起果子,必须要制止他吃下去,否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2、如果B是未成年人或者智力有缺陷的成年人,A虽不是B的监护人,但经过B的监护人同意将B带出来游玩,这个时候A基于其先行行为,被赋予了保障B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3、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B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赡养人,对B有赡养义务,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也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4、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B的配偶或者兄弟姐妹等有扶养义务的人,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仍然构成犯罪。(典型案例:夫妻争吵妻子上吊,丈夫不予救助被判刑)

5、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是山上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B作为上山游览的游客,A有保障B作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也有警示消费者的义务,看到B吃果子不制止是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

6、如果B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A在事前用各种方式告知B,某某果子无毒可以吃,而且味道特别好,等到山上见到果子时告诉B就是这种果子,这个情况下不加制止导致B死亡构成故意杀人,而且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直接作为的故意杀人。

7、其他情形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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