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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3-04-13 11:23:34 197 次浏览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指定有争议时,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有人民法院来指定监护人。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要按照相应的原则。那么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一、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典》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当事人没有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纠纷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监护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从规定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相应的监护人。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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