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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3-04-13 10:41:16 164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抚养权归属问题一般是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之下协商进行的,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权和教育的义务。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四)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官在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考虑点的,此时会充分审查父母双方的条件,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才会做出判决。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离婚后子女该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的确定等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

  二、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三、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一)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二)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三)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进行抚养权归属问题起诉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双方可尽量避免对簿公堂,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孩子健康长大。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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