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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关于抚养费的法律条文

发布日期:2023-04-10 02:06:03 447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关于抚养费的法律条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抚养费的费用、抚养权人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都是有相关条件和标准的。那么关于抚养费的法律条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抚养费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可以变更吗

  在出现以下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

  (一)原定抚育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突发情况的。但是仅仅有这些条件还是不够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给付能力时,法院才会真正支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费时,建议去进行调查取证,证明对方的收入状况,可以对方的单位、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查看工资表、个人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因为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于抚养费的法律条文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同时也是受保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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