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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分居证明如何取证

发布日期:2023-04-10 02:02:23 202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分居证明如何取证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到两年,是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但诉讼离婚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分居满两年,那么分居证明如何取证?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下面由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分居证明如何取证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4、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二、夫妻分居如何认定

  1、婚姻法上的夫妻分居应是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没有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

  不过,如异地生活的夫妻因感情不和,相互没有任何联系,甚至经常在电话、网络通讯中争吵、指责,确系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也可以构成夫妻分居,但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证明。

  2、夫妻分居的期限应当处于连续状态,自夫妻因感情不和,互不理睬或争吵打闹,分开居住生活开始,持续一段时间,期间,如夫妻关系缓和或有间歇性同居行为的,分居事实中断,后又因夫妻关系不和再次分居的,应从再次分居的时间起算至起诉前,从而准确判断确定夫妻分居的期间。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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