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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父母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3-04-06 02:04:22 230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继父母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

  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同样子女对父母也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却又法律疑问,我国对于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是怎样规定的?继父母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

  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

  二、继父母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提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仅在第16条中表述为:“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该规定如果用现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义为:继父母对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继父母对所有的继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视,同时所有的继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二是继父母和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视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在第27条仍采纳了这样的规定,成为目前规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继父母子女抚养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一般而言,根据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子女同普通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一样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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