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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3-04-03 13:20:51 242 次浏览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普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在实际生活中,一对情侣经过相处后,决定成为夫妻,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一)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三)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双方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六)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事实上,军人登记结婚时的这些规定跟普通民众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不过军人的岗位如果非常的特殊,类似于是重要工作岗位上的领导人员,那么军人登记结婚的对象,部队上是要进行审查的。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

  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

  民政局上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六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外)。

  如果是特殊的节假日,大家要注意尽早去排队,以免延误了结婚的时间而发生不愉快噢。

  以上就是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要符合年龄规定,是自愿决定结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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